新京報快訊 (記者 張媛)曾任通州區區長助理的仇春利14年來受賄867萬餘元,2011年被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死刑,緩期兩年執行後,近日因符合減刑條件被北京高院裁定減為無期徒刑。
  仇春利1957年出生,目前在北京市監獄服刑。2011年9月20日,北京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死緩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當時仇春利不服,提出上訴。2012年4月16日,北京高院維持原判。
  宣判後即交付執行。北京市監獄於2014年9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,同年9月26日經北京市監獄管理局審核,報送法院審理。北京高院審理查明,罪犯仇春利犯受賄罪,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於2012年4月16日交付執行;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。執行期間,罪犯仇春利沒有故意犯罪。
  法院認為,罪犯仇春利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,沒有故意犯罪,符合法定減刑條件,故對其作出減刑裁定。
(原標題:北京通州區原區長助理死緩減無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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